(2023年9月24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河南省有色金屬學會。英文名稱: Nonferrous Metals Society of Henan Province??s寫:NMSH。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全省有色金屬及其相關學科科技工作者自愿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省有色金屬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本會的宗旨: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發揮引領、協調、服務作用,促進河南有色金屬工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有色金屬學會在業務上的指導,業務主管部門是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有色金屬行業的學術交流、科普、咨詢服務。
具體為:
(一)學術交流:密切結合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生產建設及相關學科的發展,組織各種學術活動;開展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內外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系與合作。
(二)科普:組織科普活動,普及有色金屬科技知識;編輯出版學會刊物、情報資料、科普讀物、傳播有色金屬科技信息。
(三)咨詢服務:開展咨詢服務活動,接受委托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定,傳播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創辦以咨詢服務為主的科技實體;開展軟科學研究,積極向省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發展有色金屬工業的建議。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與本團體的活動。
(五)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經濟師及技師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并具有實際工作三年以上的有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3.中等技術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并從事實際工作五年以上的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
4.有發明創造,有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專著的人員;
5.從事有色金屬工業工作五年以上并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的企事業管理干部和領導干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基本情況表等;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暫不收取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交納會費(個人會員除外);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四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一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擬任負責人人選及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研究審議換屆工作事宜,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 四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 2 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 四 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總數為5-13人。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長提出,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長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督察或委托副理事長督察秘書處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記。
前任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各部門負責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中共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批準,設立功能性黨委。
第四十八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五十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3年9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